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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 《洛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和风险补偿 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2年5月18日浏览人数:506信息来源:西工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2020年12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洛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和风险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现对“两个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修改内容

1、将“对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10万元”修改为“对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年度补贴不超过10万元”。

2、将“对以商标权出质质押的企业按贷款额分档给予利息补贴”修改为“对以专利权、商标权出质质押的企业按贷款额分档给予利息补贴”。

3、将“商标质押利息补贴待省有政策,按照省政策标准,享受省财政补贴;对以专利权出质质押的企业,质押融资费用补贴按照省政策(河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标准,享受省财政补贴”修改为“对以专利权、商标权出质质押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河南省省级质押融资补贴和市级质押融资补贴政策”。

二、《洛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和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第十条修改内容

1、将“企业补贴标准(一)对企业在质押贷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一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修改为“补贴标准(一)对在质押贷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同一单位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将“(三)对以商标权出质质押的企业,在企业按约定还本付息后,按年度贷款额分档给予利息补贴(年度同一企业仅可申请一次)”,修改为“(三)对以专利权、商标权出质质押的企业,在企业按约定还本付息后,按年度贷款额分档给予利息补贴(年度同一企业仅可申请一次)”。同时删除“商标质押利息补贴待省有政策,按照省政策标准,享受省财政补贴。”

3、将“(四)对以专利权出质质押的企业,质押融资费用补贴按照省政策(河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标准,享受省财政补贴”,修改为“对以专利权、商标权出质质押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河南省省级质押融资补贴政策和市级质押融资补贴政策”。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至发布日期间,符合本办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