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年3月01日浏览人数:377信息来源:西工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河南省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行政处罚标准 |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10000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假冒产品总价值在10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10000至50000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假冒产品总价值在10000元至100000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至10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50000至80000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假冒产品总价值在100000元至150000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0元至150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80000至100000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假冒产品总价值在150000元至200000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0000元至200000元以下罚款。 |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发布之日起实施)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行政处罚标准 |
1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或者印刷标识等便利条件。 | 轻微违法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行政处罚标准 |
2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条第三项 经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 | 轻微违法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2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行政处罚标准 |
3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一条第二款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轻微违法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2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行政处罚标准 |
4 |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擅自启封、处理被封存物品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被封存物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擅自启封、处理被封存物品,被封存物品价值在10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被封存物品价值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擅自启封、处理被封存物品,被封存物品价值在10000元至20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被封存物品价值1.5倍至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擅自启封、处理被封存物品,被封存物品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被封存物品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